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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大检先锋】尚文杰——创新民行 为民而行
时间:2021-08-30  作者:  新闻来源:  【字号: | |
 
      今年以来,大名县人民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先进典型的培树,先后在微信公众平台上推出“讲述检察故事 学习身边榜样”等一系列品牌栏目,从8月17日起,大名检察微信公众号开设【大检先锋】专栏,根据上半年检察业务工作开展情况,展示优秀干警工作风采,希望全体干警对标先锋、学习先锋、争当先锋。今日推出尚文杰的先进事迹。

尚文杰

大名县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

主要负责民事、行政检察工作

2021年以来,我院民事、行政检察工作全市领先

      尚文杰,男, 1979年7月出生,中共党员,法律本科,现任大名县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,先后从事侦查监督、职务犯罪预防、反贪检察工作。工作中始终坚持在求知中增长才干,在创新中成就事业,精准把握法律要义,处理案件不枉不纵,热忱维护百姓利益、执法为民,在年度考核中多次被评为优秀,荣获“优秀共产党员”、“优秀党务工作者”、“敬业奉献奖”、“先进个人”等荣誉。

勇于创新,打开工作新局面

      2014年我被调至民事行政检察科,民行检察涉及面广,民商知识浩如烟海,要在短时间内熟悉并掌握业务技能无疑是个挑战。我一切从零开始,苦练内功,充分利用点滴时间从书本中学,学用结合,干中学,学中干,在工作中“边学边干边摸索”。认真学习高检院的《民事诉讼监督规则(试行)》,积极探索民行案件的办理方式,在全市首先开展民事调查,完成了第一份民事审查的调查笔录,进行了全市第一份的委托鉴定,发出了全市第一份对法院的民事调查函。通过积极探索,所积累出的民行经验也成了邯郸市民行检察的先进经验,市院领导多次推荐其他院前来借鉴学习。
执法为民,热忱维护百姓利益
      民行检察虽然不像公诉工作一样轰轰烈烈,但同样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,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,也是检察机关不可或缺的一部分。民行工作面对的当事人,较大一部分是社会的弱势群体,法律意识不足,这部分当事人坚持向检察机关申诉经常是无奈的选择,对检察机关也是寄予了厚望。我深知这一点,因此对于每一位申诉人,都努力当好群众“老娘舅”的角色,热情对待,耐心倾听群众的诉说,细心解答疑问,调阅案件材料,认真分析案情,查找法律法规,对相关案件事实进行调查核实,有理有据地依法抗诉或者提出检察建议,申诉无理的也一定会给当事人一个明明白白的答复,真诚为民解忧。
      2014年4月,民行科受理了一起特殊案件:申请监督人是一位患有精神疾病的人,由其夫弟代为申请(其夫亡故)。我科受理该案后,开展了大量调查,询问了多位证人,才查清事实,原来,申请监督人王某是一位先天弱智,她的儿子在外务工期间,事故身亡,与儿媳李某就亡者遗产达成了协议,并做了公证,其中一项约定,若儿媳在孙子成年前不改嫁,将会从其所得遗产中拿出20万给予孙子。这是为了给儿子留有后人,因为孙子小,若李某改嫁,必然会将孙子带走。但协议签订后,儿媳以该协议干涉了其婚姻自由为由,主张协议无效,要求申请监督人王某将20万元交给她,因为她是孩子母亲,是合法的监护人。王某是弱智残疾,自身几乎无经济能力,若儿媳不带孙改嫁,将来孙子还可以为其养老,若孙子被带走,则这20万元将是其养老保障。但法院审理后,认为协议干涉了李某婚姻自由无效,判决王某将20万元交给李某。我在查明案件事实后认为,申请监督人王某与李某的协议己将亡者遗产分割清楚,且是王某在放弃了多项财产的基础上的分配,约定给孙子的20万是其对自身财的处分,是在李某不改嫁的情况下对孙子的附条件赠予,并未干涉李某的婚姻自由。于是向法院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,该案最终获得改判,申请监督人王某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。
勤勉敬业,工作实绩突出
      对于经手的每一个案子,只有把案情吃透,并就案件的证据采信、事实认定、法律适用、法定程序、结案效果等方面反复斟酌推敲,我才会慎重地作出处理结论。因为我相信,自己办理的每一件申诉案件,都体现着检察官的综合素质和办案能力,都事关对公平正义的法治价值追求。我深知,虽然案件对于自己来说只是一项工作,但对于当事人而言可能事关其人生!所以,每一起案件都会坚持法、理、情有机统一,要讲清法理、讲明事理、讲透情理,让公平正义可感可触。     
      在不知疲倦的日复一日的忙碌中,我已在民行检察岗位上工作了8个年头,8年来,不求名利,不计得失,任劳任怨,共办理各类民行案件238件,有力维护了法律尊严和社会和谐稳定。所在科室多次被市院评为先进集体。

 

      使命重在担当,实干铸就未来。今后我也会继续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思想,不忘初心、牢记使命,勇挑时代赋予的重任,不负人民寄予的厚望,铆足“牛劲”,不用扬鞭自奋蹄,以永不懈怠的精神状态和一往无前的奋斗姿态,奋力谱写人民检察为人民的新篇章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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